《關于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記操作規程》
【答問】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記操作規程》解讀
3月4日,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審議通過了《關于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記操作規程》(以下簡稱《操作規程》),于2021年4月20日正式實施。
一、為什么要制定出臺《操作規程》?
近年來,隨著商事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持續深化,民間活力進一步激發,商事主體登記注冊更加高效便捷,市場主體準入門檻大幅度降低。同時,也有一些不法分子鉆法律法規空子,冒用他人身份證信息騙取登記。冒名登記引發的登記爭議時有發生,既影響行政管理秩序,又對利害關系人造成了較大困擾。針對冒名登記多發的情況,國家總局于2019年6月28日下發了《關于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以切實維護企業登記的權威性、嚴肅性,規范市場主體登記注冊秩序,保障被冒用人的合法權益。由于《指導意見》的規定比較原則,實際操作中落地落細還有難度。比如,在適用范圍上,總局《指導意見》僅對公司冒名登記的撤銷作出了規定,而對其他的商事主體和備案情況,明確參照本意見執行。全省各地在辦理具體的董事備案被冒名等案件中,具體如何參照,參照到何種程度,盡管有規定,但仍感無法操作。再如,在辦理程序上,總局《指導意見》原則性地明確了要做好公示和調查,以及審慎作出撤銷登記決定等規定。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應按照“受理、調查與公示、審核、決定、送達、撤銷、歸檔”的流程開展,全省在辦理流程上各不相同,很不統一。又如,在統一文書上,總局《指導意見》沒有明確統一的文書,實踐中操作起來比較難。為規范市場主體登記注冊秩序,鞏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切實破解冒名登記“調查難”、“處置難”、“防范難”等問題,特制定本《操作規程》。
二、《操作規程》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本《操作規程》分為總則、受理和調查、決定、職責分工、其他規定共五章,三十四條。
(一)第一條至第四條為總則部分,就撤銷冒名登記工作適用的范圍、管轄機關、工作原則和撤銷流程進行了規定。
(二)第五條至第十二條為受理和調查部分,就受理的條件、提交材料、調查與公示的材料以及流程方面進行了規定。
(三)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二條為撤銷登記決定部分,就撤銷登記、撤銷登記的特殊情形、不予撤銷登記和中止調查的情形以及對上述三種決定在公示系統中的標注和公示進行了規定;同時規定了撤銷登記決定作出后的送達、聯合懲戒措施流程。
(四)第二十三條至二十七條為職責分工部分,對各級登記機關內部職能機構分工及工作流程進行了規定。
(五)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四條為其他規定部分,對工作人員、冒名登記直接負責人、冒名登記的企業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
三、發現被冒名登記后該信息如何反映?
被冒用人要撤銷自己身份被冒用辦理商事登記、備案的,應由本人親自或法定代理人向實施該次冒名登記的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反映情況。因登記管轄機關變更,對撤銷主體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部門確定。
四、哪些情況能撤銷冒名登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作出撤銷商事登記、備案的決定:
(一)經登記機關調查認定冒名登記基本事實清楚的;
(二)通過商事登記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相關人員無法聯系或不配合調查,且公示期內無利害關系人對撤銷登記、備案提出異議的,登記機關認為冒名登記成立的;
(三)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已認定冒名登記事實的,根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撤銷或部分撤銷登記、備案事項;
(四)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登記機關配合的;
(五)其他依法依規應當撤銷登記、備案的情形。
五、哪些情況不予撤銷冒名登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作出不予撤銷商事登記、備案的決定或中止調查:
(一)利害關系人主張與涉及冒名登記相關的民事爭議正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決、裁定或生效判決、裁定尚未執行完畢的;
(二)有證據證明冒名登記涉及股權存在爭議,爭議各方尚未達成一致意見的;
(三)利害關系人在公示期內對撤銷登記、備案提出異議,經調查基本屬實的;
(四)經查明被冒用人在該次登記、備案時知情,或事后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予以追認的;
(五)稅務、公安、金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提出書面意見,不同意撤銷登記、備案的;
(六)商事主體已按規定主動糾正冒名登記行為的;
(七)有證據證明撤銷商事主體登記、備案可能對公共利益、公共安全造成重大損害的;
(八)其他依法依規不應撤銷登記、備案的情形。
有第(一)、(二)條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中止調查,并相應延長公示期限。
六、撤銷冒名登記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冒名登記僅涉及商事主體部分股東,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清算組成員備案的,原則上只撤銷其身份信息。
冒名登記后,該商事主體有其他變更登記(備案)事項的,原則上只撤銷該冒名登記事項。
七、被冒用人申請撤銷冒名登記的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被冒用人須提供由本人親筆簽字的《撤銷被冒用身份登記(備案)申請表》、《承諾書》以及本人當前使用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本人到場的,要出示原件)。
被冒用人還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證件丟失報警回執、身份證件遺失公告、銀行掛失身份證件記錄、由專業機構出具的筆跡鑒定等有助于認定冒名登記基本事實的其它文件材料。這些材料不作為必備材料,但對查清冒名登記基本事實有重要作用。
八、登記機關的處理流程具體有哪些?
(一)記錄冒名登記反映情況。
登記機關及時做好冒名登記情況記錄。
(二)公示商事主體涉嫌冒名登記情況。
登記機關受理后,將商事主體涉嫌冒名登記的情況(包括冒名登記時間、所涉登記事項、登記機關聯系方式等)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時向社會公示。冒名登記事項公示期限為45日,冒名備案事項公示期限為20日。公示期內登記機關完成調查并作出調查結論的,終止公示。
(三)調查核實。
登記機關收到冒名登記反映信息后,通過查閱冒名登記行為涉及的檔案材料,對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詢問被冒名人、商事主體相關人員、登記代理人和利害關系人等方式,對冒名登記基本事實進行調查。對涉案商事主體的分公司或分支機構,一并開展調查。登記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在調查過程中征詢稅務、公安、金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意見。向商事主體主管部門、許可審批部門、出具驗資報告機構、開戶銀行等了解情況并調取有關材料。
(四)作出撤銷登記決定。
登記機關在調查終結或公示期滿后作出調查結論,并據此作出撤銷、不予撤銷登記、備案(或中止調查)的決定,并將撤銷、不予撤銷登記、備案(或中止調查)決定送達冒名登記的商事主體及被冒用人。
(五)公示撤銷信息。
登記機關作出撤銷登記決定后,將在登記注冊系統錄入處理結果信息和《撤銷登記決定書》,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社會公眾和相關政府部門可以通過公示系統便捷地了解到商事主體撤銷登記的相關信息,并據此解除對被冒用人的相關限制措施。
(六)加強信用懲戒。
登記機關在撤銷冒名登記過程中發現非職責范圍內的違法行為,應將相關線索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移送公安機關。對虛構事實或提交虛假證明材料,通過反映冒名登記逃避債務、偷漏稅款或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登記機關應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查處,并實施信用懲戒。今后,冒名登記的直接責任人再次提交登記申請材料或作為登記申請人的,登記機關將進行嚴格審查。
(七)后續處理工作。
商事主體冒名登記被撤銷后,對因冒名登記導致的被冒用人相關信用懲戒和市場禁入措施停止執行。
九、對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的商事主體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記的行為如何進行行政處罰?
經調查,商事主體正常開展經營活動,冒名登記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登記機關將依照相關的商事主體登記法律法規進行立案調查、處理,進行嚴厲的行政處罰,以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和良好的營商環境。
政策原文:http://zjamr.zj.gov.cn/art/2021/3/17/art_1229003288_40749.html